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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省合作事业管理处
释义

省合作事业管理处

历史官职

省合作事业管理处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国6*民6*党政府设置,直属于省政府或建设厅。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各省设立的合作管理机构,或称合作事业管理委员会,或称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等,直属于省政府;或设合作事业管理处,直属于建设厅。民国三十年(公元1941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公布《省合作事业管理处组织大纲》,规定各省政府得设置合作事业管理处,主管全省合作事业。设处长一人,下设秘书、科长、视察员、督导员、技术专员、科员、办事员。各省先后遵照就原有机关改组或另行成立,计设合作事业管理处直属于省政府者有陕、黔、鄂、豫、闽、滇、康、绥、赣、川、浙、粤、桂、甘、青等十五省,至于湘、皖、苏、鲁、晋、宁各省则仍由建设厅主管。

词语分解:

  • 省合的解释 1.见"省阁"。
  • 理处的解释 处理。 清 陈炽 议院:“今通邑大都,多有绅商董事,有事秉公理处,争讼日稀。”

历史官职推荐:襄校委员

官名。北洋政府于司法官甄录试及初试典试委员会、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县司法公署审判官考试典试委员会中设置,掌襄理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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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7: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