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检察厅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清末地方检察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于京师、奉天等地,宣统二年(1910)各省渐设。省城、商埠、府每处设一所,掌对同级审判厅管辖案件的检察。置检察长一人、检察官一至二人,及录事等属。
词语分解:
- 地方的解释 1 2 当地地方公共汽车线路地方武装3 各行政区的地方政治地方风俗
- 检察厅的解释 旧 中国 检察机关的通称。 清 朝末年规定设总检察厅及高等、地方、初级检察厅,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北洋军阀政府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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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书名。秦胡毋敬撰。与李斯苍颉篇、赵高爰历篇同为秦统一后官定识字读本,兼为文字规范。其字体为小篆。汉书·艺文志合三书著录为“苍颉一篇”,而注曰“博学七章”。书久佚。参见“苍颉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