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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警政司
释义

警政司

历史官职

警政司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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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司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清末巡警部、民政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一年(1905)设。初隶巡警部。掌全国警察行政、警务人员考绩、经费预决算、户口等事。辖行政、考绩、统计、户籍四科。置郎中一人总理司务,每科设员外郎一人。三十二年,以巡警部改民政部,遂归併民政部。并将原巡警部警法司之司法科、国际科,警保司之保安科、营业科,警学司之课程科所掌事务皆归併办理。掌核办行政警察、司法警察、高等警察及教练巡警各事。辖行政警务、高等警务、司法警务、警学四科。改郎中为二人,员外郎仍四人,尚有主事五人,七品小京官一人。


官署名。清末始置,属巡警部。分设四科:行政科,掌警卫、保安、风俗、交通及一切行政警察事项,须转饬内外各厅及各省遵办者,均为该科办理。并会同编辑科商订一切行政警察章程。考绩科,掌考核本部、内外城巡警厅及各省警务人员升转、选补、举劾、考核等事。统计科,掌各省警务款项的考核,部、厅各处支发俸饷、购办物件及预算决算列表之事;其各司各科所办警政分类统计,每年编成总册刊布。户籍科,掌审定稽查户口章程,管理各省地方户籍等事。设郎中一人,总理司务;每科设员外郎一人,总理科务,主事一人,办理科务;并有书记官、司书生若干人。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改巡警部为民政部,警政司成为民政部的属司,为全国警察最高主管机关。掌核办行政警察、司法警察、高等警察,巡警学堂及教练巡警各事,设郎中二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五人,七品小京官一人。内部组织分四科:行政警务科,掌巡警职制,考核巡警官吏,管理消防、风俗、交通警察,稽核营业,稽查外国人等事。高等警务科,掌非常保安事,检查新闻杂志及各种图书出版,集会、结社、凶器及危险物品事。司法警务科,掌罪犯搜索、逮捕、解送、罪证搜索检查,稽核违警罪处分之事。警学科,掌巡警学堂,巡警教练,派遣警务留学生,巡警学生的考核注册等事。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置警务局。北洋政府时期复称警政司,掌办警察行政与著作、出版事务。司内组织,1912年分设四科,1914年增为六科,1917年减为五科;国6*民6*党政府时期属内政部,均以司长、副司长为正副主官。

词语分解:

  • 警政的解释 1.有关警察方面的政务。清史稿·食货志一:“而 石首 、 监利 , 光绪 末釐出厂地二万餘亩,俱令招垦,以租息济警政小学。”2. 清 代官署名。原属民政部,为民治、警政、疆里、营缮、卫生五司之一。职掌巡察禁令,分稽行政司法。 光绪 三十年隶属巡警部,为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之一。参阅清史稿·职官志六。
  • 司的字典解释 司 sī 主管,操作:司法

历史官职推荐:保和大夫

医官阶官名。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改西绫锦使置。五年改名保痊大夫,宣和元年1119又改平和大夫。后定为正七品。金朝复置,为太医官二十五阶第六阶,正五品上。元朝沿置,为太医散官十五阶第四阶,正四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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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