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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移交开平矿务局合同及副约
释义

移交开平矿务局合同及副约

历史知识

移交开平矿务局合同及副约历史词典解释

英国胁迫中国方面订立的关于移交开平矿务局的契据。清光绪二十七年正月一日(1901.2.19),由督办直隶全省及热河矿务大臣张翼、代理开平矿务局总办英籍德国人德璀琳与英方代表胡华签于天津。正约四款,副约十四款。重申前订《出卖开平矿务局合同》的有关原则,并增添一些具体规定。主要内容:(1)开平矿务局所属土地、房屋、矿产、器具、铁路、码头、运煤河道,其所有在各通商口岸如天津、秦皇岛、烟台、上海、杭州、苏州、广州等地的地产、院宇,尽行移交英方;(2)由英方在中国和本国伦敦分别设部管理。

词语分解:

  • 移交的解释 1 ∶原来负责经营的人离职前把所管的事物交给接手的人临走前把工作移交给我了2 ∶把事物转移给有关方面这批仪器已移交给研究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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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7: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