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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庆元条法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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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条法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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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条法事类历史词典解释

南宋法典之一。宁宗嘉泰二年(1202),右丞相谢深甫监修编成,共四百三十七卷(一作八十卷)。次年颁行。今存清人传抄本、1948年木刻本,皆缺四十二卷。全书分职制、选举、文书、榷禁、财用、库务、赋役、刑狱等十六门,每一门又分若干类,每类载敕、令、格、式、申明等。

词语分解:

  • 事类的解释 1.事情的类似性;同类之事。韩非子·显学:“夫祸知磐石、象人,而不知祸商官儒侠为不垦之地、不使之民,不知事类者也。” 汉 王充 论衡·实知:“放象事类以见祸,推原往验以处来。”后汉书·陈宠传:“ 宠 为 昱 ( 鲍昱 )撰辞讼比七卷,决事科条,皆以事类相从。”2.指文章中引用古事故实以类比事理。 晋 挚虞 文章流别论:“古诗之赋,以情义为主,以事类为佐。”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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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科举考试用语。即指对已阅试卷的复核。唐礼部试后,送中书门下详复。五代亦沿之。②法制用语。宋制,州府审查各县申报大辟案件,使之罪状明白、刑法相当,即申本路,由提点刑狱司讨论决断,称“详复”。刑部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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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