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会订古巴华工条款 |
释义 | 会订古巴华工条款历史知识 会订古巴华工条款历史词典解释西班牙与清政府订立的条约。光绪三年十月十三日(1877.11.17),由总理衙门大臣沈桂芬、毛昶熙等与西班牙驻华公使伊巴理(Carlos Antonio de Espana,? —1880)签于北京。凡十六款。主要内容:(1)嗣后西班牙不再招华工出洋,但华民自愿往古巴者中国不能禁阻;(2)在古巴的华民任便他往;(3)在古巴的华工,合同期满者按约送回,未满者俟期满;(4)清政府派领事驻古巴,管理华侨事务。 词语分解:
历史知识推荐:洪都江西省旧南昌府的别称。因隋、唐、宋三代南昌曾为洪州治,又为东南都会而得名。唐王勃滕王阁序:“南昌故郡,洪都新府。”元至正二十二年1362朱元璋置洪都府,次年改为南昌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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