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葡北京条约 |
释义 | 中葡北京条约历史知识 中葡北京条约历史词典解释原名《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葡萄牙在英国支持下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1887.12.1),由清政府代表奕劻、孙毓汶与葡方代表罗沙(Thomas de Souza Roza)签于北京。凡五十四款。主要内容:(1)承认《中葡会议草约》之规定,葡国永驻和管理澳门及澳属之地;(2)葡国可派使节驻北京,在华通商口岸设领事,享领事裁判权;(3)葡人可在华通商口岸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雇役华人,享他国所享一切特权;(4)清方负责保护在华葡人之人身安全及财货、债权;(5)传天主教“全获保护”,不得“苛待禁阻”;(6)葡享片面最惠国待遇。 词语分解:
历史知识推荐:大谒者官名。谒者之尊者。西汉高祖时已置,掌传宣帝命。及吕后以女主称制,以宦者为之,出入卧内,受宣诏命,其任甚重。汉书·燕王刘泽传:“令其子求事吕后所幸大谒者张卿。”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奄人也。”后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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