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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英天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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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天津条约

历史知识

中英天津条约历史词典解释

又称《中英续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1858.6.26)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共五十六款。另附《专条》。主要内容:(1)英国得派公使及其眷属驻京,并在各通商口岸设领事官;(2)耶稣教、天主教士得自由传教;(3)英国人得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并得在各通商口岸任意租地盖屋;(4)英国商船可在长江各口自由通商、往来;(5)增开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台南)、潮州(后改汕头)、琼州、汉口、九江、镇江、南京为通商口岸;(6)中国给英国赔款银四百万两;(7)英国兵船可在中国口岸停泊,地方官妥为照料;(8)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词语分解: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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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贵州都匀市南墨冲东,下流入于都匀河。明正德三年1508,土著聚众起事,明军一路由此进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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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20 23:5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