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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民政使司
释义

民政使司

历史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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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使司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清末东三省所属之办事机构。光绪三十三年 (1907) 置。掌主民籍。各设民政使一人掌司事,下设佥事、科员及一、二等医官协助办事。宣统元年(1909),黑龙江省裁度支使,所管财政事亦归民政使司兼管。


官署名,清朝置,掌主民籍。其长官称民政使,从二品。下属有佥事、科员、医官等。见《清史稿·职官六》。

词语分解:

  • 民政的解释 政府处理的有关人民的行政事务,如户政、婚姻登记、优抚、救济等
  • 司的解释 司 sī 主管,操作:司法

历史官职推荐:扬州行省

即“江淮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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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5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