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齐律 |
释义 | 北齐律历史知识 北齐律怎么写好看:北齐律历史词典解释北齐法律。北齐文宣帝即位,始制齐律。天保元年(550)命群臣刊定北魏麟趾格,但积年不成,犹依魏律。武成帝以律令未穷画一之道,宜定刑赏之宜,并频加催督。河清三年(564)由尚书令赵郡王叡和封述、魏收等数十人,制定科条,校正今古,所增损十有七八,简化旧刑律,制《齐律》。该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有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等十二篇,共计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又依魏、晋故事制《新令》四十卷。有不可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后又有对须有约罪,但律无正条之罪,另制《别条权格》,与律并行。《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之禁令,并规定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此制一直为其后各朝代刑律所承用。 词语分解:
历史知识推荐:跨考科举考试用语。历代对考生报考地点均有规定。凡不在规定地区而私自到外地报考者,称跨考。清制,童生应试必须在本籍州县报名考试。有因本地应试人多而到易考中的州县报考者,均属跨考。一经发现即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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