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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法制院佥事
释义

法制院佥事

历史官职

法制院佥事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位参事之下。无定员,视事之繁简酌置。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

词语分解:

  • 法制的解释 法令制度
  • 佥事的解释 1.官名。 金 置按察司佥事。 元 时诸卫、诸亲军及廉访、安抚诸司,皆置僉事。 明 因之,都督、都指挥、按察、宣慰、宣抚等,皆有僉事。 清 初沿用, 乾隆 时废。元典章·刑部·枉勘死平民:“安抚司僉事 朱国楨 枉勘平人 谢二六 身死,虽无招承,其始谋情节,众证明白。” 清 黄宗羲 明夷待访录·兵制三:“ 有明 武职之制……平时有左右都督、都指挥使、指挥使,各係以同知、僉事及千户、百户、镇抚之级。

历史官职推荐:太卜局丞

官名。北齐置。太常寺太卜局长官,掌诸卜筮等事务。参见“太卜局”。 官名。北齐太史署令所属,掌卜筮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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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7 0:3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