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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朝通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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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通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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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通商条约历史词典解释

清光绪二十五年八月七日(1899.9.11)清政府全权大臣徐寿朋与朝鲜外部大臣朴齐纯在汉城签订。共十五款,附以“朝鲜国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两国互派公使和领事,不得以商人兼充,并不得兼理商务;两国商民享一切利益,货物进出口悉照最惠国商民税钞例;领事裁判权相等;两国边民向来互市,宜重定陆路通商章程税则。

词语分解:

  • 中朝的解释 1.临朝之时。史记·范雎蔡泽列传:“ 昭王 临朝叹息, 应侯 进曰:‘臣闻主忧臣辱,主辱臣死。今大王中朝而忧,臣敢请其罪。’”2. 汉 代朝官自 武帝 以后有中朝、外朝之分。中朝即内朝。汉书·刘辅传:“羣臣莫知其故。於是中朝将军 辛庆忌 ,右将军……俱上书。” 颜师古 注引 孟康 曰:“中朝,内朝也。大司马、左右前后将军、侍中、常侍、散骑诸吏为中朝。丞相以下至六百石为外朝也。”3.朝廷;朝中。三国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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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法名词。左传·昭公二十一年:“二至二分,日有食之,不为灾。”杜预注:“二至:冬至、夏至;二分:春分、秋分。”文献记载二至二分最早的是书·尧典,其中二至名为日永、日短,二分名为日中、宵中。一说殷墟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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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8 16: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