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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美天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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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天津条约

历史事件

中美天津条约历史词典解释

原称《中美和好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美国乘英法联军攻陷天津之机,胁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18日(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签订于天津海光寺。共三十款。主要内容:美国公使得随时到北京“暂住”,清政府若允许其他国家公使驻京,应准美国一例照办;增开潮州(后改汕头)、台湾(选定台南)为通商口岸,中国官员当保护美国人通商,准许美国商人在中国各通商口岸租地建屋、修建医院、教堂和坟茔;清政府应保护美国教士在中国自由传教;美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两国人在中国争讼,中美官员应会同办理,美国人在中国犯罪, “应归领事官按本国例惩办”;扩大片面最惠国待遇,“嗣后大清国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利益、政事交往等事情”,只要是美国尚未享有者或本条约所无者,“亦当准大合众国官民一体均沾”。

词语分解: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历史事件推荐:春帆楼条约

见“马关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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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3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