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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税课提举司
释义

税课提举司

历史官职

税课提举司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元朝置,又称宣课提举司。世祖至元十六年(1279)四月,设江南诸路宣课提举司,掌征收各地课税。十七年六月,因各司设官冗滥,扰乱地方而罢,仅于大都、上都置司。

词语分解:

  • 税课的解释 1.旧时税收机关中分设的部门。 明 沉德符 野获编补遗·台省·御史阿内侍:“今 崇文门 税课属之户部郎,尚或厉民。”2.赋税。明史·周王橚传:“十四年疏辞所赐在城税课。” 清 林则徐 严禁中外商民贩卖鸦片烟示:“游弋各洋,冀得走漏税课,售卖禁物。” 清 向荣 金陵攻城及拨兵前往上海片:“不独税课不能徵收,即各属钱粮率多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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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对庶常馆中由大臣充任“教习”者之俗称。以别于由翰林官担任之“小教习”。额设二人,满、汉各一人。凡翰林院掌院学士、各部尚书、侍郎、内阁学士等俱得派充。掌教习庶吉士满、汉文课程。参见“庶常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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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