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比通商条约 |
释义 | 中比通商条约历史知识 中比通商条约历史词典解释亦称《中比北京条约》。比利时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同治四年九月十四 日(1865.11.2)由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与比国使臣金德俄固斯德(Auguste T’Kint deRoodenbeke)签于北京。凡四十七款。主要内容:(1)比国可遣使驻北京和往来中国各地;(2)中国各通商口岸准比国设领事,任便比商贸易、居住、租地建造、雇佣华人、买卖各种书籍;(3)比人可持照到中国内地通商、游历;(4)比人可在中国自由传教;(5)比国在华商税俱照通例,与列强均等;(6)清方负责保护比人在华之财货、债权;(7)比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随同此约还签订了《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词语分解:
历史知识推荐:翁方纲1738—1818 清直隶大兴今属北京人,字正三,号覃溪。乾隆进士。历典江西、湖北、江南、顺天乡试,累官广东、江西、山东三省学政。博学宏览,精研经术,参与四库全书编纂。于金石、谱录、书画、词章皆有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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