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全国经济委员会 |
释义 | 全国经济委员会历史官职 全国经济委员会历史词典解释宫署名。国6*民6*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始设,隶属于行政院,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一人为正副长官。即由行政院正副院长充任。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九月二十三日及同年十二月八日国6*民6*党政府两度修正公布《全国经济委员会组织法》,遂改本会直隶于国民政府,统筹全国经济建设事业。设常务委员五人,委员若干人;内设秘书、公路、水利、农业、卫生实验等处,公路、水利、卫生、教育、农村建设、蚕丝改良、棉业统制、华北水利、扬子江水利等委员会,并将原直隶国民政府的导淮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划归本会管辖。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一月国6*民6*党政府调整战时政府机构,裁撤本会,改设经济部。参见“经济部”。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盐铁官官名合称,即盐官和铁官,汉置,掌经营盐铁事。史记·平准书:“孔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郡不出铁者置小铁官,(铸旧铁)。”“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尽代(孔)僅管天下盐铁……县置均输盐铁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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