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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
释义

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

历史官职

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东省特别区在哈尔滨设置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附设简易庭),并在铁路沿线各地设置地方分庭(地方案件采用巡回裁判制度);均配置检察官一至三人,独立行使职权。另由司法部酌委外国人为咨议和调查员。地方审判厅附设的简易庭或分庭,审理初级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服其判决的,得上诉于地方审判厅;若仍不服判决,得上诉于高等审判厅。涉外的诉讼案件,得允许外国律师出席。

词语分解:

  • 东省的解释 1.古代中央官署之一。 南朝 齐 指集书省,为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以散骑常侍为长官。南齐书·百官志:“自二卫、四军、五校已下,谓之‘西省’;而散骑为‘东省’。”南史·张瓌传:“ 齐 建元 元年,改封 平都侯 ,迁侍中,与侍中 沉文季 俱在门下…… 瓌 止朝服而已。时集书每兼门下,东省实多清贫,有不识 瓌 者,常呼为散骑。”2.古代中央官署之一。 唐 指门下省,与中书省同掌机要,共议国政。 唐
  • 审判厅的解释 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 清 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袭 清 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历史官职推荐:子族

商代前期王室的基本军事组织。见“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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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8:5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