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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官职
官名。民国时国民政府置,由监察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特派,在所派监察区内巡回监察,行使弹劾权,必要时,在监察区内设监察使署。
官名。国6*民6*党政府设置,为监察使署的主官,见“监察使署”。
即“河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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