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京师高等审判厅 |
释义 | 京师高等审判厅历史官职 京师高等审判厅历史词典解释官署名。清末京师之审判机构。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掌京师刑、民案件审判,于重罪为二审,轻罪为终审。置厅丞一人,下设刑、民两科,各置推事六人,分掌所辖刑、民案件。设典簿厅,置典簿二人,主簿四人,录事六人,掌记录并庶务。附设京师高等检察厅。又设看守所,置所长所官各一人。 官署名,清朝末年置。掌治厅务,监督下级审判厅。下设民科、刑科。重罪为二审,轻罪为终审。审判会审问如同大理检察厅,掌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级检察厅。其官有:厅丞一人,正四品。推事官十二人,从五品。典簿二人,正七品。主簿四人,从七品。检察长一人,正四品。检察官四人,从五品。看守所所长,正六品。所官,从八品。见《清史稿·职官六》。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命士① 秩位名。新莽始建国元年后9改五百石为命士。② 官名。新莽时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管,每郡数人。东汉废。 1、官秩名,指五百石俸的官。王莽拟古,改五百石俸曰命士。汉书·王莽传:“更名秩百石曰庶士,三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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