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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民政府法制局
释义

国民政府法制局

历史官职

国民政府法制局历史词典解释

国民政府的直属机关。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二月设置,依照国民政府公布的《法制局组织法》规定,其职掌为:一、草拟并修订法律条例案;二、保存法律、条例的正本;三、整理及刊行现行法规。设局长一人,管理本局事务。编审六至九人,分掌下列各股事项:第一股,草拟及修订关于经济事项的法律条例案; 第二股,草拟及修订官制、官规及一切关于行政法律条例案;第三股,修订民刑等法规及一切关涉司法的法律条例案。秘书一人,办事员若干人,掌理本局文牍、会计、编译及图书文件的保管等事项。书记若干人,分理缮校、收发及其他庶务。于必要时,对于特殊立法事项,得聘任专家为专门委员,从事调查研究或起草。同年十月,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时,本局撤销。

词语分解:

  • 国民的解释 1 2 全国民众3 今指取得一国国籍的人,即该国国民
  • 制局的解释 南朝 齐 梁 时设置的职掌内府器杖兵役的机构。南史·梁吴平侯景传:“ 宋 孝建 以来,制局用事,与领军分权,典事以上皆得呈奏,领军垂拱而已。”南史·恩倖传论:“制局小司,专典兵力。”安排篇章结构。 林纾 译<孝女耐儿传>序:“叙人间富贵,感人情盛衰,用笔縝密,著色繁丽,製局精严,观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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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合称。元世祖至元二十五年1288 于万亿宝源、赋源、绮源、广源四库各设都提举一员,秩正四品。下置提举 正五品、同提举从五品、副提举 从六品 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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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21 5: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