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句 | 惜哉典刑尽,久矣幽明分 |
释义 | 名句出处出自宋代刘克庄的《梦南塘一首》 全文: 名句书法欣赏
参考注释典刑(1) 常刑 (2) 掌管刑罚 释之典型,国宪以平。——《汉书·叙传下》 (3) 受死刑 屈招药死了公公,今日赴法场典刑。——元· 关汉卿《窦娥冤》 明分(1).明确积分。《商君书·修权》:“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荀子·富国》:“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羣矣。”《尸子·发蒙》:“正名以御之,则 尧 舜 之智必尽矣;明分以示之,则 桀 紂 之暴必止矣。” (2).明确的本分。《后汉书·列女传·庞育母》:“怨塞身死,妾之明分;结罪理狱,君之常理。何敢苟生,以枉公法!” 显然;分明。 宋 无名氏 《张协状元》戏文第二七出:“它明分欺负下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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