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句 | 不得已明刑,弼教意有存 |
释义 | 名句出处出自清代乾隆的《冬前勾决重囚恻然有感》 全文: 参考注释不得已无可奈何;不能不如此 不得已,变姓名,诡踪迹。——宋·文天祥《指南录后序》 明刑(1).明确的法令。《诗·大雅·抑》:“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 毛 传:“刑,法也。”《后汉书·阜陵质王延传》:“经有正义,律有明刑。” (2).指把犯人所犯罪状写在板上,置于其背以示惩罚。《周礼·地官·司救》:“三罚而士加明刑。” 郑玄 注:“加明刑者,去其冠饰,而书其衺恶之状,著之背也。” (3).严明的刑罚。《荀子·议兵》:“雕雕焉县贵爵重赏於其前,县明刑大辱於其后,虽欲无化,能乎哉?” 唐 白居易 《得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判》:“旋观怨偶,遽抵明刑。” (4).指严明刑罚。 宋 李纲 《谢落职依旧宫祠居住表》:“辅相失职,宜即明刑。天地有容,祗从薄责。” (5).谓以刑法晓喻民众。《南史·宋纪上·武帝》:“阜财利用,繁殖黎元,编户岁滋,疆宇日启,导德明刑,四境有截。” 弼教辅助教化。多指以刑辅教。语出《书·大禹谟》:“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 孔 传:“弼、辅,期、当也。叹其能以刑辅教,当於治体。” 唐 一行 《起义堂颂》:“天辅 皋繇 ,明刑弼教。” 明 方孝孺 《白鹿洞规赞》:“维天降衷,维圣立极,维贤弼教,维民从式。”《清史稿·刑法志一》:“且夫国之有刑,所以弼教。一国之民有不遵礼教者,以刑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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