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乡自治会 |
释义 | 乡自治会历史官职 乡自治会怎么写好看:乡自治会历史词典解释乡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北洋政府大总统袁世凯在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停办各级地方自治,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复于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公布《乡自治制》,但未实行。其规定如下:乡为法人,受县知事的监督,在法令所定范围内制定公约,办理各种自治事务。乡设自治会,由乡住民选举的会员组成。人口不满五千的乡置会员六人;人口在五千以上的乡,每增加人口三千递增会员一人,但不得超过十人。乡自治会设会长一人,由会员互选。会长、会员均为名誉职,但在开会期间供给膳宿。常会每年举行两次,由乡长召集,分别于四月、十月举行,会期十日,必要时得由乡长召集临时会,会期五日。乡自治会的职权为议决乡公约、乡财政、乡公产及其应兴应革事宜。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会稽东部都尉官名,东汉置,俸比二千石,掌管地方军队,主治安,防捕盗贼。后汉书·孝顺帝纪:“二月,海贼曾旌等寇会稽,杀句章、鄞、鄮三县长,攻会稽东部都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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