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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理寺副都评事
释义

大理寺副都评事

历史官职

大理寺副都评事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大理寺都评事之副。明建文(1399—1402)中改原左、右寺副而置,各一人,从六品。成祖即位复旧制。参见“大理寺都评事”。

词语分解:

  • 大理的解释 1.掌刑法的官。 秦 为廷尉, 汉 景帝 六年更名大理, 武帝 建元 四年复为廷尉。 北齐 为大理卿, 隋 唐 以后沿之。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夷吾 不如 弦商 ,请立以为大理。” 陈奇猷 集释引 太田方 曰:“礼·月令注:‘理,治狱官也。 有虞氏 曰士; 夏 曰大理; 周 曰大司寇。’”2.星名。星经卷上:“大理二星,在宫门内,主刑狱事也。”3. 五代 至 宋 时 云南 的地方政权。 五
  • 评事的解释 评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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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国6*民6*党政府设置,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十一月内政部咨清农矿部共同制定渔业警察规程,次年农矿部起草完毕,与内政部共同呈报行政院备案,旋农矿部改组为实业部,渔业警察规程于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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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5 3:3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