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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刑科都给事中
释义

刑科都给事中

历史官职

刑科都给事中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明清刑科之主官。掌科事。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设一人,秩正八品。建文(1399—1402)中改为正七品。清顺治十八年(1661)沿设,满、汉各一人。康熙四年(1665)裁。

词语分解:

  • 刑科的解释 1.刑法的条款。 唐 道宣 续高僧传·唐伪郑沙门释智命传:“既不遂志,惟思剪鬀不累刑科。” 梁斌 红旗谱五二:“读书本子行了,懂得什么刑科大事。”2. 明 清 时六科之一,负责处理刑事案件。初刻拍案惊奇卷十六:“ 稽清 知县,也行取做刑科给事中。”红楼梦第一○五回:“我在刑科里打听,倒没有听见两王復旨的信。” 张德泽 清代国家机关考略:“刑科,稽核刑名案件,注销刑部文卷。”
  • 给事中的解释 1 官名。秦汉为加官,晋以后为正官。明代给事中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辅助皇帝处理政务,并监察六部,纠弹官吏给事中戴凤翔。—— 清· 张廷玉明史2 又给事中钟宇淳。

历史官职推荐:郡田曹

郡分职诸曹之一。汉代置,五曹算经说:“一为田曹,地利为先。”列田曹为五曹之首。刘向洪范五行传亦有“田曹共畜养”之说。在重农的汉代,此官的设置自然普遍,而碑、传不见记载,可能在东汉时代田曹为其他农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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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2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