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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科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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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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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明法历史词典解释

选举制度。宋朝贡举科目名。神宗熙宁四年(1071)后,改明法科置,只许以前明经和诸科举人不能改试进士科者应试,考律令、《刑统》大义、断案。徽宗时罢。南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复设,绍兴十六年(1146)又罢。


科举常科科目之一。宋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罢诸科, 独设进士科。对于熙宁五年以前的诸科举人不能改试进士科者特设新科明法以备应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崇宁初罢废, 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复置, 绍兴十六年(公元1146年)又罢废。

词语分解:

  • 新科的解释 1.新立的科条。三国志·魏志·何夔传:“所下新科,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化也。” 宋 苏轼 次韵子由送陈侗知陕州:“知君不久留,治行中新科。”2.新设的科目。宋史·选举志一:“又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桉,所以待诸科之不能业进士者。”3.谓本年科举中式。 明 沉德符 野获编·科场二·进士给假:“近来新科进士选期未及者,多以给假省亲省墓为辞,得暂归里。”
  • 明法的解释 1.使法令严明。管子·幼官:“明法审数,立常备能则治。”韩非子·南面:“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无道得小人之信矣。”2.明确的法令。史记·秦始皇本纪:“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 汉 桓宽 盐铁论·申韩:“是以圣人审於是非,察於治乱,故设明法,陈严刑,防非矫邪,若隐括辅檠之正弧剌也。故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3.通晓法令。后汉书·郭贺传:“ 贺 能明法,累官, 建武 中为尚书令,

历史官职推荐:保氏

官名。周礼地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掌劝谏王的过失,兼掌国子六艺六仪的教育。周礼·地官:“保氏,下大夫一人,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掌谏王恶,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凡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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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3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