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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官职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唐代重视避讳,《唐律·职制》中规定,凡是官署名称有犯父、祖名者不得去该官署任职,否则为犯讳,得处徒刑一年。
官署名。即工部水部司,唐高宗龙朔二年662 改,咸亨元年 670 复改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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