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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实法历史词典解释
①北宋熙宁七年(1074),吕惠卿等以为五等丁产簿不实,免役出钱不均,请行自供丁产实况的手实法。各户家业参照官府所定中价折算,不出租生利者以五折一,依官定格式并丁口写状申报,各县据丁口、财产总数和役钱总额,分摊各户应纳役钱额,公布于众,两月无讼,即定。隐寄财产许人告,以所隐三之一赏告者。不久即罢。②南宋宝祐二年(1254)行自实法,亦称手实法。
词语分解:
- 手实法的解释 宋神宗 熙宁 七年 吕惠卿 执政时所建立的令民自报田地财产的办法。宋史·食货志上五:“时免役出钱或未均,参知政事 吕惠卿 及其弟 曲阳县 尉 和卿 皆请行手实法。其法:官为定立田产中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自占,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立等,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非用器、田穀而輒隐落者许告,有实,以三分之一充赏。将造簿,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而籍之。”
- 手实的解释 唐 代民户户口和占有土地的实况记录。 唐 制每三年编造户籍一次。地方平时每年把人口及其所占田亩据实造册,再据此编成计帐,送州申报尚书省,作为全国户籍的底本。 长庆 四年, 元稹 在 同州 采取整顿赋税措施,令百姓自报,称“自通手实状”。 宋 吕惠卿 行手实法,时亦称“ 手实 ”。 宋 苏轼 吕惠卿责授节度副使:“手实之祸,下及鷄豚。” 宋 苏辙 民赋叙:“ 熙寧 中 吕惠卿 復建手实,抉私隐
- 法的字典解释 法 f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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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职名。唐于殿中省尚乘局置五百人,掌调习六闲之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