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知储政院事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元置,为储政院的副主官,员额二人,秩正三品。
词语分解:
- 同知的解释 1.共知。庄子·知北游:“不形之形,形之不形,是人之所同知也。”2.犹参佐。北齐书·高隆之传:“仪同三司 崔孝芬 以结婚姻不果,太府卿 任集 同知营构,颇相乖异, 瀛州 刺史 元晏 请託不遂,前后构成其罪,并诛害之。”3.官名。称副职。 宋 代中央有同知阁门事、同知枢密院事,府州军亦有同知府事、同知州军事。 元 明 因之。 清 代唯府州及盐运使置同知,府同知即以同知为官称,州同知称州同,盐同知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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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乡役名。又称甲首、催头。神宗熙宁七年1074 置,由保丁轮流充任,代户长催税。元丰八年1085罢。哲宗绍圣元年1094复置。 1宋乡役名。又称“甲首”、“催头”。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推充保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