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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地方检察厅
释义

地方检察厅

历史官职

地方检察厅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清末地方检察机构之一 。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于京师、奉天等地,宣统二年(1910)后各省渐设。省城、商埠、府每处一所。掌对同级审判厅管辖案件的检察事宜。置检察长一人,检察官一至二人,并录事等。


官署名。清末始设,配置于地方审判厅内。宣统二年 (公元1910年)法部奏准直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厅数及设官员额,地方检察厅设检察长一人,秩正五品;检察官二人,秩正六品;掌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级检察厅。下设典簿一人,秩正七品;主簿一人,秩正八品;录事二人,秩从九品。北洋政府沿置,设检察长一人,检察官二人以上,掌理地方管辖的民事、刑事案件的检察事务。依照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布的《地方检察厅办事暂行规则》的规定,各厅因情形不同,得设总务、侦查、执行等处。

词语分解:

  • 地方的解释 1 2 当地地方公共汽车线路地方武装3 各行政区的地方政治地方风俗
  • 检察厅的解释 旧 中国 检察机关的通称。 清 朝末年规定设总检察厅及高等、地方、初级检察厅,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北洋军阀政府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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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南朝梁置,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五班,普通六年 525 改为武职三十四班中的九班。陈沿置,拟八品,比秩六百石。 武官名。南朝梁置,为加官、散官性质的将军,秩第五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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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