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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监御史九条
释义

监御史九条

历史官职

监御史九条历史词典解释

汉初对于三辅地区惩治不法、整顿吏治的规定。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赋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所当服,凡九条。

词语分解:

  • 监御的解释 统领。 晋 葛洪 抱朴子·对俗:“先鬼有知,将蒙我荣,或可以翼亮五帝,或可以监御百灵。”

历史官职推荐:看守所所官

官名。清末大理院、京师高等审判厅、京师地方审判厅所属机构看守所之属官。佐所长管理所内一切事务。大理院看守所设四人,正八品,奏补; 京师高等审判厅看守所设一人,从八品,咨补; 京师地方审判厅看守所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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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3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