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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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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历史词典解释

宋王安石变法中所行新法之一。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九月颁行。因其主要是对以往常平仓法进行改革,故亦称常平新法。其法规定:将过去掌调节谷价的常平仓及掌赈济贫疾老幼的广惠仓所积粮谷兑换为现钱, 由提举常平官掌之。每年青黄不接时,于夏秋两次向城乡居民借贷。出贷时将民户所贷粮米以适平价格折为现钱贷付,届时随两税归还,或缴纳现钱,或按价折为粮米,皆许从便。借贷先乡村后坊郭,皆须五户或十户结保(客户须与主家结保)。按户等高低,富户借多,贫下户借少,皆有限额。归还时须本息一起还纳,每次(半年)按百分之二十计息。此法曾遍下诸路,在平抑物价,限制高6*利6*贷盘剥等方面,曾收到一定成效。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罢。后行废不常,且渐失立法原意。

词语分解:

  • 青苗法的解释 也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其法以诸路常平、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在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出贷给民户。春贷夏收,夏贷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强盘剥,减轻百姓负担,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以后兴废无常,原意也渐丧失。宋史·食货志四上:“於 陕西 转运司私行青苗法,青散秋敛,与 安石 意合。至是,请施行之 河北 ,於是 安石 决意行之,而常平、
  • 青苗的解释 处于生命、发育、生长的最初或相对较早阶段的没有成熟的庄稼
  • 法的字典解释 法 f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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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20 13:4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