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通商行船续约历史词典解释
清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1903.10.8)由吕海寰、盛宣怀、伍廷芳与日方日置益、小田切万寿之助订于上海。共十三款,附件七件。规定:开长沙、奉天(今沈阳)、大东沟为商埠;中国尽免进出口货物全部厘金;日本臣民可与华民合股经营或合办公司;日本享有内河航行、利益均沾等利权。
词语分解:
- 中日的解释 隔日。仪礼·聘礼:“士中日则二双。” 郑玄 注:“中,犹间也。”
- 续约的解释 正约订定之后,因条约期满或环境变迁等原因而续订之条约,以为正约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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