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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监司互察
释义

监司互察

历史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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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司互察历史词典解释

宋制,诸监司之间得相互监察。依《职制令》规定,“诸官司无按察官而有违法及不公事者,发运监司按察奏,发运监司互相察觉;其经略、按抚、发运监司属官, 听逐互行按举。诸所部官有犯,监司、郡守依法按治,不得倚阁俸给, 仍许诸司互察。”

词语分解:

  • 监司的解释 1.负有监察之责的官吏。 汉 以后的司隶校尉和督察州县的刺史、转动使、按察使、布政使等通称为监司。后汉书·左雄传:“监司项背相望,与同疾疢,见非不举,闻恶不察。” 明 杨珽 龙膏记·赐玦:“他始拿守令,继拿监司,我都不能禁他,如今该轮到我宰相了。” 清 李调元 九月初六日过燕郊诗:“我本治 河 监司官,闻言顿觉心难安。” 章炳麟 訄书·禁烟草:“烟叶之苦泽,下毒其壤,数年不能成菜茹,虽欲反而树
  • 察的解释 察 chá 仔细看,调查研究:察看

历史官职推荐:军吏

军队中各级长官的统称。包括军中文职人员。周礼·夏官·大司马:“军吏载旗。”郑玄注:“军吏,诸军帅也。”贾公彦疏:“谓从军将至下伍长皆是军吏也。”汉书·韩信传: “信谓军吏曰: ‘赵已先据便地壁,且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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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3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