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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县知事
释义

县知事

历史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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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知事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民国初期置,为县的长官,掌全县政令;后改称县长。


官名。自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北洋政府规定县行政长官一律改称知事后,在整个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均未变更。县知事隶属于道尹,为县行政长官,其资格分为两种:一是经考试合格的,二是经保荐并在内务部注册的。其职掌如下:一、依照法律、命令,执行县内行政事务;二、为执行法律、教令、省道章程,或依法律、教令、省道章程的委任,得发布县单行章程;三、县内的警察、监狱及佐治各员之处分,认为违反法令、妨害公益,或侵越权限时,得停止或撤销之;四、遇特别重要事件,于呈报道尹外,得迳呈省长;五、本县驻屯警备队,得调用之;六、于非常事变之际,需用兵力,或为防卫起见,需用兵备时,得呈由省长或道尹,请驻屯附近的陆军和军舰长官,派兵处理。其官署称“县知事公署”,参见该条。

词语分解:

  • 县知事的解释 民国初年称一县的长官
  • 事的字典解释 事 shì 自然界和社会中的现象和活动:事情

历史官职推荐:灵台局丞

官名。北齐置。见“灵台局”、“灵台丞”。 官名。北齐太史署令所属,掌天文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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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6 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