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普通教育司 |
释义 | 普通教育司历史官职 普通教育司历史词典解释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属教育部。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官制,其所掌为:一、师范学校;二、中学校;三、小学和蒙养院;四、普通实业学校;五、盲哑学校,其他残废等特种学校;六、和以上相等的各种学校;七、学龄儿童的就学;八、教员的检定。以司长为主官,下设佥事、主事等。国6*民6*党政府教育部沿置普通教育司,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教育部组织法》规定,其职掌为:一、中等教育、小学教育、幼稚教育事项;二、师范教育事项;三、职业教育事项;四、地方教育机关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五、其他普通教育事项。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科员,分理司事。民国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分为中等教育与国民教育两司。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陵寝总管大臣官名。清制,帝后坟墓统称陵寝,妃嫔、皇子、公主坟墓统称园寝。陵园寝主要设在盛京、遵化、易州三处,其中遵化称东陵,易州称西陵。盛京陵寝事务总管大臣设于乾隆十七年公元1752年以盛京将军兼任,东陵总管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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