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总司令处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 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十月十五日公布的《海军总司令处条例》规定,海军总司令直属海军总长,其主要职掌为管理所属舰队、厂坞、练营、医院,派遣舰艇巡防江海,每年二次督率操演,任免奖惩所属官佐。设官有参谋三人(校官及上尉),副官二人(中、少校及上尉)。秘书三人,军衡长、军械长、轮机长、军需长、军医长、执法官各一人。民国五年 (公元1926年)二月二十三日,海军总司令处裁撤,各舰队直辖于海军部,后又成立“海军总司令公署”,参见该条。
词语分解:
- 海军的解释 一个国家海上作战的全部军事组织,包括造船厂、修船厂、基地、人员、船只、办公机构及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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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①接待少数民族官员及外国使臣之机构。金朝始置。掌招待西夏、高丽来人并进行贸易。元世祖至元十三年 1276 于礼部设。二十五年罢,二十九年复置。成宗元贞元年 1295 定制,以礼部尚书一员领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