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津沽市政公署 |
释义 | 津沽市政公署历史官职 津沽市政公署历史词典解释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十一月三日内务部拟定的《直隶津沽市政公署编制草案》,设总办一人,由大元帅简任,必要时得设会办、坐办等以辅助之;下设秘书长一人,秘书四人。公署内分置秘书、总务、政务、实业、工程、财政、庶务七处。所辖机构有评议会、市政捐局、开埠局、三特别区警察局、市立传染病院、公共医院、市立学校、慈善机关等。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京师初级审判厅官署名。清末京师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分五处。掌审理京师内外城不属地审厅管辖的一审案。审判采独任制。置刑、民科推事各五人,录事十人等。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始于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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