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德续修条约 |
释义 | 中德续修条约历史知识 中德续修条约历史词典解释德国援《中德通商条约》有关条款,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六年二月二十一日(1880.3.31),由兵部尚书沈桂芬、户部尚书景廉与德国使臣巴兰德(Maximilian August Scipio von Brandt,1835—1920)签于北京。凡十款。主要内容:(1)中国除前开通商口岸和码头外,再开江苏吴淞口供德船停泊和装卸货物;(2)洋商可在通商口岸自设关栈;(3)德商运中国土煤出口,每吨完纳正税银两不超过三钱,德商船厂应用杂物免税;(4)德商船漏报、捏报货物罚款不得超过五百两,德人无照赴中国内地游历,罚款不得超过五百两;(5)重申德国享片面最惠国待遇;(6)中外官员审办交涉案件等事宜另议。随该约还签订了《中德续修条约善后章程》。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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