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明法科 |
释义 | 明法科历史知识 明法科怎么写好看:明法科历史词典解释科举科目之一。简称明法。汉代诏令察举人才,所设科目有明习法令一项,即为明法之始。唐太宗时置为常举科目。用于考试法令专门学问,选拔明习法令的专门人才。考试内容为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条为乙第。宋初承唐制,试律令墨义四十条,《论语》墨义十条,《尔雅》、《孝经》墨义共十条。太平兴国四年(979)废,雍熙二年(985)复置,亦兼习三小经,为“诸科”中地位最低之科目。景德二年(1005)规定考律、令、小经,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以通六者为合格。熙宁四年(1071)罢明经、诸科,改明法科为“新科明法”。 词语分解:
历史知识推荐:尚功局官署名。宫廷女官六局之一。隋炀帝始置,初名尚工。唐改置为尚功。掌督宫服缝制、珍宝钱货、锦彩缣帛、支度衣食诸事。设尚功二人,下设司制、司珍、司綵、司计四司,各分置司、典、掌以掌其事。宋、金置而不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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