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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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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科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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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科历史词典解释

科举科目之一。简称明法。汉代诏令察举人才,所设科目有明习法令一项,即为明法之始。唐太宗时置为常举科目。用于考试法令专门学问,选拔明习法令的专门人才。考试内容为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条为乙第。宋初承唐制,试律令墨义四十条,《论语》墨义十条,《尔雅》、《孝经》墨义共十条。太平兴国四年(979)废,雍熙二年(985)复置,亦兼习三小经,为“诸科”中地位最低之科目。景德二年(1005)规定考律、令、小经,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以通六者为合格。熙宁四年(1071)罢明经、诸科,改明法科为“新科明法”。

词语分解:

  • 明法的解释 1.使法令严明。管子·幼官:“明法审数,立常备能则治。”韩非子·南面:“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无道得小人之信矣。”2.明确的法令。史记·秦始皇本纪:“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 汉 桓宽 盐铁论·申韩:“是以圣人审於是非,察於治乱,故设明法,陈严刑,防非矫邪,若隐括辅檠之正弧剌也。故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3.通晓法令。后汉书·郭贺传:“ 贺 能明法,累官, 建武 中为尚书令,
  • 科的字典解释 科 kē 动植物的分类单位:狮子属于猫科

历史知识推荐:尚功局

官署名。宫廷女官六局之一。隋炀帝始置,初名尚工。唐改置为尚功。掌督宫服缝制、珍宝钱货、锦彩缣帛、支度衣食诸事。设尚功二人,下设司制、司珍、司綵、司计四司,各分置司、典、掌以掌其事。宋、金置而不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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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3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