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民政府副官处 |
释义 | 国民政府副官处历史官职 国民政府副官处历史词典解释国民政府的内部机构。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二月置,设副官长一人(少将),高级副官六至八人(上校),副官八至十二人(中少校),差遣二十至三十人(上中少尉),特务员若干人,雇员若干人。处内分设四科:总务科,掌关于承宣命令事项,本府典礼事项,本处典守印信事项,本处文书撰拟收发保管事项,本府证章之规定及给予事项,以及其他不属各科事项;管理科,掌关于本府警卫事项,军纪风纪事项,本府士兵夫开补及教育管理事项,内务事项,勤务事项,一切特务事项,交通事项,医务卫生事项;经理科,掌关于全府官佐士兵夫薪饷的预算决算事项,本府会计给予的规定事项,本府卫士队士兵夫被服军械弹6*药等的筹划保管事项,器具材料保管领发事项,关于庶务的购办物品事项;给养事项;交际科,掌关于本府会议宴会的设备事项,交际接待事项,特别事故调查事项。各科事务分股办理,事务的分配,由副官长定之。国民政府改为五院制后废。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经承吏名。清朝京吏之一。清制,京吏有三: 供事、经承、儒士。各部院衙门之办事人员,如堂吏、门吏、都吏、书吏、知印等统称经承。属内阁、翰林院、詹事府者可考取供事;属礼部者可转补儒士。详见“吏”。 清代各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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