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美天津条约 |
释义 | 中美天津条约历史知识 中美天津条约历史词典解释原称《中美和好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美国以调停为名胁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咸丰八年五月八日(1858.6.18)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在天津签订。共三十款。主要内容:(1)美国公使得随时到北京“暂住”,清政府若允许其他国家公使驻京,应准美国一例照办;(2)增开潮州(后改汕头)、台湾(选定台南)为通商口岸,美国商人得在各通商口岸租地建屋,修建医院、教堂等;(3)清政府应保护美国教士在中国自由传教;(4)美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两国人在中国争讼,中美官员应会同办理,美国人在中国犯罪,“应归领事官按本国例惩办”;(5)扩大片面最惠国待遇,即“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利益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国得“一体均沾”。 词语分解:
历史知识推荐:私奴即“私奴婢”。 |
随便看 |
历史词典共收录349559条历史相关词条,可在线查询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历史典故、历史地名、历史官职等历史知识,是历史研究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