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殖业银行则例 |
释义 | 殖业银行则例历史知识 殖业银行则例历史词典解释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度支部厘定。共三十四条。规定该类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放款于农工为宗旨,其资本总额至少须二十万两以上。股票概用记名式,只许本国人购买,不准股东将股票转卖或抵押于外国人及外国公司。无论官办、商办,其详细章程均须报度支部核准方可开办。可与同行订联结契约,亦可兼营农工业汇兑事务。度支部得就各地方官中6*特派监理官监理,随时检查,详细报部。并对放款与债主还款办法、放款利息率、结帐等项订有细则。 词语分解:
历史知识推荐:东翰林院官署名。唐开元二十六年738置翰林学士后,又置此于金銮殿之西,随皇帝所在,选取便稳者,大抵召一二人至五六人不等,亦有以鸿儒硕学、经术优长、访问质疑为皇帝所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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