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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官职
乡、镇公职人员。国6*民6*党政府设于乡、镇公所,掌理民政事项。下设干事。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一种为夺官,指革去现任官秩,并予以褫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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