钞法条约怎么写好看:
钞法条约历史词典解释
金代钞币法之一。泰和七年(1207)五月议立,七月敕行。凡民间贸易、典当,一贯以上并用钞,不用钱。犯者徒二年,告者有赏。商旅携带现钱不得过十贯,官民之家存留现钱多者许送官换钞,携十贯以上,不得出京。
词语分解:
- 钞法的解释 见“ 钞引法 ”。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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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1372 元抚州金溪今属江西人,字太朴。至正元年1341,以大臣荐授经筵检讨。历官国子助教、翰林编修、太常博士、监察御史、大司农丞、礼部尚书等。预修宋、辽、金三史。十八年,参议中书省事,兼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