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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村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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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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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历史词典解释

村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北洋政府时期,山西省于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实行“村自治”,依照《修正山西县村制简章》的规定,凡满百户的村庄或联合若干村庄在百户以上的,编为一村;因情形特殊,不便同别的村庄编在一起的,即使不满百户,亦得编为一村。村自治的事权主要有下列各项:一、编查户口,人事登记;二、调解诉讼;三、执行禁约; 四、整理村范;五、办理保卫团;六、办理积谷、天足、产育、卫生、水利、林业,奖励家庭工业。村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为村民会议,其职权为:一、选举村长、副村长、村监察委员会、息讼会公断员等; 二、议决省、县法令规定应议事项;三、行政官厅交议事项;四、监察委员会提交事项;五、议订并修改“村禁约”与一切村规事项;六、村长、副村长提议事项;七、议决关于本村兴利除弊事项;八、审查村民二十人以上提议事项。

词语分解:

  • 村民的解释 乡村的百姓全体村民都跑出来迎接他
  • 会议的解释 1 ∶集合三人以上相与议事,并遵循一定的议程,所举行的一种集会管理委员会会议2 ∶商讨并处理重要事务的常设机构或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3 ∶特指基督教会主教及其他领导人讨论并解决教义、教会管理、教规和其他问题的一种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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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西魏、北周春官府夏采下大夫掌墓中士佐官,正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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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21 1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