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奖励公司章程 |
释义 | 奖励公司章程历史知识 奖励公司章程历史词典解释清政府为奖励工商业发展而制订的章程之一。光绪二十九年(1903)颁布。共二十条。规定官绅商民等投资兴办公司五十万元以上者,按集股数额多寡,给予不同奖赏。集股五千万元以上者得为商部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带,赐双龙金牌,子孙世袭商部四等顾问官。二十三年改订为凡集股二十万元至二千万以上即可按等给予奖励,商人已有职衔的,可移奖兄弟子侄;合股经营的,亦可分别给奖。 词语分解:
历史知识推荐:新田①开垦后第二年续种之田。尔雅·释地:“二岁曰新田。”其肥沃程度较次。参见“菑田”。②春秋晋邑。在今山西新绛县西南汾、浍二河交汇处。晋景公自故绛迁都于此。左传成公六年前585:“晋人谋去故绛。……韩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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