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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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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历史词典解释

北宋王安石新法之一。颁行于熙宁二年(1069)九月。因对常平仓法进行改革,故又称常平新法。其法:于夏秋未熟前,凡民户自愿请贷者,即将所贷粮食折成现钱贷付,归还时令随税纳还。具体规定要点有:请钱须五户以上结为一保,由第三等以上有物力户充甲头;量人户物力以定钱数多少,如河北第五等户和客户不得过一贯五百文,第四等户三贯,第三等户六贯,第二等户十贯,第一等户十五贯;其愿借贷粮食者,即以时价估作钱数支给;随两税偿还,须在原借数外每料加纳三分或二分息钱。立法本意,是为了“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但推行之中,不免有抑勒等情。原定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试行,俟成次第,再推之诸路,寻以根据部分反映,谓民间多愿支贷,遂遍下诸路施行,每路置提举官以掌之。元祐元年(1086)罢。后废行不常。

词语分解:

  • 青苗法的解释 也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其法以诸路常平、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在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出贷给民户。春贷夏收,夏贷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强盘剥,减轻百姓负担,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以后兴废无常,原意也渐丧失。宋史·食货志四上:“於 陕西 转运司私行青苗法,青散秋敛,与 安石 意合。至是,请施行之 河北 ,於是 安石 决意行之,而常平、
  • 青苗的解释 处于生命、发育、生长的最初或相对较早阶段的没有成熟的庄稼
  • 法的字典解释 法 f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办

历史知识推荐:郊人

官名。春秋时郑国置。掌郊区内乡的行政长官。左传·昭公十八年:“郑国火灾郊人助祝史,除于国北,禳火于玄冥、回禄,祈于四鄘。”孔颖达疏:“郊人,当谓郊内乡之人也。”杨宽认为“郊人即是郊内乡的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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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