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制院录事 |
释义 | 法制院录事历史官职 法制院录事历史词典解释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位佥事之下。无定员,视事之繁简酌置。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直兵参军官名。东晋、南朝置,为直兵曹长官。南朝宋七品,梁四班至流外七班,陈八品至九品。参见“直兵曹”。 官名。见“公府中直兵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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