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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知识
司法用语。清制,业已招供的罪犯,需解送上级复审者,录其招供,派胥役押解送审,谓之招解。
即明嘉靖、隆庆时内阁大臣李本、严讷、徐阶、李春芳、高拱、郭朴、陈以勤、殷士儋、赵贞吉。九人皆一度官至一品,而逍遥林下,故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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